{{ $t('FEZ002') }}輔導處|
學校為教育單位,培育學生成為未來健全公民,故依法設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實施要點(請參閱附件1及附件2),
一、申訴評議委員會成立宗旨為:
(一)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發揮民主法治教育之功能。
(二)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二、學生提出申訴評議申請的程序,摘要如下:
(一)應自知悉或懲處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列印附件3或至輔導處領取)向輔導處提出。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二)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
同一案(事)件再提起申訴。'
(三)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四)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
(五)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申訴人 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
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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