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0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91824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學,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要點所定,學 校在遵照教學正 常化規下,得彈性進行跨領域或跨科目之 協同教學,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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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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