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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7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領隊會議報告事項
壹、 報告注意事項:
一、 各類組比賽日期及地點:詳如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公告網站及後壁區樹人國小107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
二、凡擔任本比賽之評審、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各校領隊、指導教師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請惠予公(差)假登記,惟個人賽伴奏人員依各校權責自行核定。
三、主辦單位提供一般坐椅80張 、鋼琴1台(國樂、絲竹樂及打擊樂除外)、譜架10支、指揮臺及合唱臺,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另請合唱類別參賽團體避免用力踩踏合唱臺,以保障學生安全及維護設備。倘若參賽隊伍有自備坐椅,須自行將主辦單位提供之坐椅移至舞台後方。
四、各參賽者請於各場次比賽前3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因賽程提前以至於未完成報到手續而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並請參賽者特別注意各比賽場地上午場次及下午場次報到時間及比賽時間。
五、個人項目指定曲業於107年9月25日(二)抽出,各類組之指定曲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公布之第3首曲目。
六、個人賽及團體賽指定曲應依據10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規定之版本演奏,個
人項目應先演奏指定曲,再行演奏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
團體項目則不受此限制。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
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
選(截)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七、演出曲目與參賽者書面報名表填報之指定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
與參賽者書面報名表填報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八、指定曲目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
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
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九、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計畫第玖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拾點參賽
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
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十、個人項目,除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外,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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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唯進入舞台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3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十一、參加個人項目之參賽者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十二、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即指除樂器本體共鳴所發出的聲音外,不得再透過外接的電子擴音設備將音量擴大),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十三、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演出,若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3秒)未進場演出者,視同棄權。
十四、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最高合計為10分鐘 (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演出時間經當天評審委員會議決定後於賽前宣布),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3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十五、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台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3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 碼、深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80 碼、深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十六、違反第拾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 分;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 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 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
十七、個人賽及團體賽各類組聘請5~7位評審委員,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惟行進管樂評計方式採整體效果(佔40%)、音樂(佔40%)、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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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佔20%)分項平均計算。
十八、個人賽及團體賽各類組榮獲最高分數(須達80分以上)之2隊(人),代表本市參加10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凡獲參加全國賽代表權者,請於107年11月20日9時起至107年12月14日17時止,逕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線上報名,逐一輸入資料且確定資料無誤後,列印書面報名表3份,送交學校加蓋學校印信『大印』後(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並於107年12月17日前將書面報名表2份逕寄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李曉翠老師收」(地址: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民治市政中心),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報名10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以利報名作業進行。
十九、凡參賽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禎。獎狀於2週內由承辦學校以掛號郵寄送達,請領獎者(校)特別注意寄送期限。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本權責依實際參賽學生名單(依據比賽當日蓋大會章之參賽者名冊為準)自行開立。
二十、在比賽進行時,其帶隊指導或監護人員均不得在比賽台上出現,以免影響比賽
秩序,且觀眾不得有指導參賽者之動作出現,否則將予以驅離。
二十一、欲攝影者,請於報到處換領「攝影證」,並於大會規定之攝影區內攝影。每
隊(人)至多換發2張攝影證及1張貴賓證。
二十二、凡個人項目參賽者未帶附照片之相關身分證明(如:身分證、借書證、學生證及附照片之在學證明等)者,至遲應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補繳驗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逾時未驗,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該參賽者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二十三、團體項目參賽團隊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附照片之參賽者名冊」2份,
以利承辦學校檢錄人員依據參賽者名冊內之相片查驗參賽學生,未提交者,至遲
應於演出前補交及檢錄,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比賽當日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未能補正
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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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提送後不得再增減人數,且此參賽者名冊只能填寫正式上台表演之參賽者及
第拾點規定之候補人員,如遇候補人員遞補參賽,請填寫候補人員遞補參賽申請
書。行進管樂則不進行個別資格檢錄,僅就人數進行查驗。
二十四、應服從本局聘請之評審委員,如有申訴事項,須由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以書面提出(大專個人組可由參賽者本人提出):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於本比賽實施計畫、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比賽場地、賽程安排及其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二十五、比賽用曲譜選擇及使用,一律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若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
二十六、鋼琴伴奏音率為442。
二十七、擺放於各比賽場地演藝廳舞台上之鋼琴不得移動及碰觸(包括調整琴蓋角度)。
二十八、比賽秩序冊,請各參賽團隊(者)逕至後壁區樹人國小網站下載列印。
二十九、比賽隊伍出場序抽籤,將以電腦亂序抽籤方式產生。
三十、各類組比賽評語表請於成績公布後至報到處領取。
三十一、為使賽程順利進行,請各參賽團隊注意:從司儀唱號起至開始試音演出前之換場時間,以不超過5-10分鐘為原則,為避免評審老師等太久,大型團隊也請盡量調整至5分鐘左右。
{{ $t('FEZ003')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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