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衛生組
{{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23日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564號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各級學校部分包括:
(一)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15)。
(二)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16、§42)。
(三)大專校院列為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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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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