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目的:為健全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培養社團自治精神,激勵社團發展,以表揚及獎勵績優社團,提昇社團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二)評鑑對象:本校學生申請之指定性社團。
(三)評鑑時間:每年5月由學務處舉行,每學年評鑑乙次。
(四)評鑑委員會之組成:由校長、副校長、學務主任、學務處副主任、訓育組長、及生輔組長行政人員共6人、專任教師1人、學生班聯會代表2人組成評鑑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予以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布。
(五)評鑑方式:
1.平時考核由學務處針對社團平時狀況依考核項目評分。
2.社團應於每學年5月繳交與評鑑項目有關之社團資料與可顯示社團該學年度成果之資料,並視狀況邀請社團幹部解說,由評鑑委員會聯合評比。
(六)評鑑項目:
評鑑項目 | 分數 | 列舉資料參考 |
A.社團資料 |
20分 |
社團組織章程、幹部名單與職掌、社員名冊、社團發展計劃、會議記錄等。 |
B.活動績效 |
40分 |
社團動態展表演、社團課程內容、社團活動成果、社團招生宣導情形、校外活動是否確實按照學校流程申請並提供計畫書、參與校外競賽活動、辦理校外營隊、校外公演等。 |
C.平時考核 |
30分 |
社團課是否準時結束、活動結束確實清理復原場地、使用學校相關場地、器材、鑰匙等公物借還情形、社團點名簿繳交情形、是否因社團事務違規校園相關規範、海報設計張貼與拆除情形等。 |
D.其他 |
10分 |
協助學校活動演出、交辦事項處理完成等。 |
(七)評鑑結果
一、特優:評鑑成績達90分以上之社團列為特優。
二、優等:評鑑成績達85分以上未達90分之社團列為優等。
三、甲等:評鑑成績達75分以上未達85分之社團列為甲等。
四、乙等:評鑑成績達60分以上未達75分之社團列為乙等
五、丙等:1.評鑑成績未達60分之社團。2.未繳交相關資料參加評鑑之學生申請之指定性社團。
(八)獎懲
一、特優社團:頒發「社團績優獎狀」乙幀;特優且為前三名之社團另頒發1000元社團經費獎勵。社團幹部敘獎最高以嘉獎2支為限,社長敘獎以小功乙支為限。
二、優等社團:給予社長嘉獎2次及社團幹部嘉獎乙次獎勵。
三、甲等及乙等社團:不予獎勵。
四、丙等社團:不予獎勵,連續兩年評為丙等之社團予以解散。
(九)各社團對評鑑後之評分有意見時,於評鑑結果公布後1週內,與社團指導老師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訴,由社團評鑑委員會重新發起評定小組重新審核,以乙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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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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