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為本校109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3,共30人。
(二) 各項目之名額,由實際薦送人數經本校畢業生市長獎審查委員會決議調整之。
(三) 市長獎獎項及名額不得重複領取。(109學年度市長獎不得與董事長獎、校長獎重複領取)
(四) 除市長優學獎,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五) 送出市長獎申請表時,必須完成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不得有警告以上之紀錄。
給獎項目與評定標準:(市長優學獎為各班學業總成績第一名,由本校統一評定,無需申請)
(一)市長語文獎:語文領域有傑出表現,國文及英語兩領域學期成績各佔50%,學習領域成績乘以30%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70%後合計。
(二)市長科技獎: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領域學期成績各佔50%,學習領域成績乘以30%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70%後合計。
(三)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藝術領域學期成績乘以30%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70%後合計。
(四)市長體育獎:在健體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健體領域學期成績乘以30%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70%後合計。
(五)市長嘉行獎:需經由導師推薦,國中三年需無任何懲處與曠課紀錄者,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助人義行表現者,綜合領域學期成績乘以30%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70%後合計。
(六)市長勵志獎:需經由導師推薦,國中三年需無任何懲處與曠課紀錄者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足堪表率者。
每人可申請多類,每類需填一張申請表。
特殊表現計分表詳見附件畢業市長獎申請表
請欲申請的同學向導師索取申請表,並務必於110年5月19日(三)放學前將申請表與檢附文件(獎狀正本)繳交至訓育組,逾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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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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