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109年9月8日臺南市教育局函文「強化所屬人員輔導與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目的」
摘要如下:
一、學校倘發生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案件,除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外,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
落實調查處理程序;另教師行為樣態應確實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核實認定,
且涉及「教師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體罰行為應嚴加禁止,請務必加強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二、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業於109年7月21日修正公布,其中校園霸凌定義「包含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另附件本校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內有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第十九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提供參考知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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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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