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獎助對象及資格:
1. 設籍台南市之國中生
2.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05學年度: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請於3月底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件由校內召開會議審核後,符合資格者方可送件.
{{ $t('FEZ003') }}2018-03-21
{{ $t('FEZ014')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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