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本要點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核定之計畫招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二、獎學金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三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一萬元。
三、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二)學期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者,應向轉入就讀學校提出 。
前項申請,由學校審查後,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逕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
並彙整列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於上開期限前向本署提出。
四、入學獎學金及學期獎學金,由學校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教育部核定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政府通知其主管之學校。
五、獎學金之撥款方式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掣據,並造具印領清冊,向本署申請撥款。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撥主管機關轉撥各校,由學校發予受獎生。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之核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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