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 | 明: | |||||
一、 | 依據澎湖縣政府111年9月20日府教國字第11109195591號函辦理。 | |||||
二、 | 申請日期:自111年9月15日(星期四)起至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三、 |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彙辦(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敬請協助辦理。 | |||||
四、 | 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審核、逾期),概不予審核。 | |||||
五、 | 專科學校務必註明二年制、三年制或五年制。 | |||||
六、 | 申請結果錄取者將另函通知錄取學生領取獎學金,並公布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本獎學金不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 |||||
七、 | 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phc.edu.tw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11.9.15公告)下戴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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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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