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3月 制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聖十字合唱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隸屬天主教台南教區。

第三條

本團奉聖女則濟里亞為主保。

第四條

宗旨:

本團以推廣天主教宗教音樂、倡導正當休閒活動、藉由優美典雅的

宗教音樂,提供教會禮儀的服務,並進而協助福傳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本團之服事內容:

1

配合台南教區各項禮儀與福傳工作。

2

以宗教音樂發表暨推廣進行社區福傳服務。

3

結合縣市政府,參與社區服務工作進而淨化社會風氣。

第六條

經費來源

本團經由下列管道,獲取推廣團務所需之經費。

1

各界捐助。

2

團員所繳之團費。

3

名譽團員之定期贊助。

4

其他收入

第二章 團員

第七條

團員分為:

一般團員:凡喜好宗教音樂之社會大眾均可加入,經一個月的練唱觀察期,

         自行決定正式加入與否,並經幹部討論通過即為正式一般團員,

         並開始繳納團費。        

名譽團員:凡認同本團宗旨與服事內容,願意定期支助本團資金贊助者稱之。

第八條

一般團員之權利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團表演之權利。

4

參與本團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一般團員之義務

1

遵守本團之章程及決議。

2

按期繳納團費。

3

參與定期練唱及演出。

4

參加本團會議。

5

完成本團所委託之任務。

第十條

本團名譽團員享有第八條1、4之權利,及第九條2之義務。

第十一條

團團員如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全體團員大會之決議,或其他行為

足以防害本團聲譽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予以勸告或停權處分。

其情節重大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一般團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團,或轉為名譽團員;

凡一般團員連續二年無故不繳納團費或不參加任何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行政組織

第十三條

團長

團設團長一人,由台南教區教育協會理事長任之;台南教區主教任名譽團長,

對外代表本團,對內領導幹部指導團務。

第十四條

指導神師

由台南教區主教委派指導神師一名,負責本團全體團員的靈命提昇、

禮儀服務服事內容之適切性輔導協助。

第十五條

指揮

由團長延聘音樂專業人士一名,負責指導本團團員音樂演唱之技巧,

協助幹部擬訂年度發表計劃與福傳工作。

第十六條

幹部

幹部一任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1

幹事一人。為一般團員入團半年以上,經團員大會投票產生,負責對外溝通協

調、對內召開會議,襄助團長處理團務,一任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

司琴二人。由幹事邀請音樂專業團員正副伴奏各一位,配合指揮,

負責擔任本團伴奏。

3

秘書一人。為一般團員,由幹事邀請一適任團員任之,負責各項會議紀錄、

本團相關文書檔案管理,襄助幹事處理團務。

4

靈修組二人。為一般團員,由幹事邀請,安排團聚前後祈禱、配合

  指導神師策劃靈修活動,提昇團員之靈命成長,舉辦團員聯誼活動。

5

文宣組二人。為一般團員,由四聲部中推舉之部長擔任,負責本團之各項

對內對外活動文宣品製作。

6

總務組二人。為一般團員,由四聲部中推舉之部長擔任,

負責本團財產之管理、活動採購事宜、収取團費、財務管理、

練唱場所之維護,及其他相關庶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中心,選舉幹事及議決本團章程之修訂,每年至少

召開一次,全體團員參與,並邀請指導神師、指揮列席。其職權如下:

1

聽取幹事及各幹部工作報告

2

議決幹部提案討論事項。

第十八條

臨時會

團員若認為有召開臨時會之必要時,可提案至幹部會議,

經由幹部會議同意後召開。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

為最高行政中心,其由幹事、司琴、秘書、總務組、 靈修組、文宣組等組成之,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幹事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

其職權如下

1

擬訂及修改本團章程,提請團員大會議決之。

2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及執行決算。

3

議決本團之財產處分及團體解散之重大事項。

4

議決有關本團成員權利與義務之重大事項(含團費之金額)。

5

負責籌辦團員大會。

6

執行大會議決事項,辦理經常性團務,推動本團發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團之各項規定或決議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訂,由幹部會議通過,於團員大會經全體團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得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後,經呈報台南教區主教批准後公告實行,修正時亦同。